最新消息.歷年舊文
歷年舊文 2014-11-20 00:00 回上一頁
[公告] 自104年1月1日起,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,如再從事工作者,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
1.自國民104年1月1日起,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 練機構接受訓練者,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(職災)。
2.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,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。請領職 災失能或職災死亡者,不須扣除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。
3.致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等,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攻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,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(職災)。
2.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,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。請領職 災失能或職災死亡者,不須扣除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。
3.致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等,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攻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,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(職災)。
歡迎加入
會員工會
北台灣汽車客運業工會聯合會
兆豐金控集團工會
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聯合會
台北市陸上運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
台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職業工會
諮詢顧問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