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:
1.本署依健保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,本(103)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02年度方式執行。惟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本組已於102年12月27日以健保北字第1021321499號函(諒達)寄發宣導通函並於本(103)年1月20日以電子公告通知,本(103)年仍以10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1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,如被保險人於本(103)年2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計算之101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在本(103)年度的查核名單予以排除,未主動辦理申報者仍列為本(103)年度查核對象。另本署亦將於取得103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,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對象。
2.因部分工會反應,會員人數眾多,無法於2月底前完成投保金額調整申報作業。本署特將上開主動申報期限延長至本(103)年4月30日前申報(次月生效), 請輔導會員覈實申報投保金額,並請利用網路申報以掌握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