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2年1月1日起,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.5%,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8%計算,與就業保險費率1%合計為9%
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,自102年1月1日起,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為9%。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,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,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%,亦即10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,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8%計算,與就業保險費率1%合計為9%。
102年1月1日起適用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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