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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年舊文 2015-01-12 00:00 回上一頁
[轉貼] 2015 勞工紓困貸款開辦啦~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
發文字號:勞動保1字第1030089142號
依據: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受理申請期間:
(一) 臨櫃申請時間: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(星期五)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(星期五)止(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,星期六、星期日不受理)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 郵遞申請時間: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(星期五)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(星期五)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三) 郵遞申請時間: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(星期五)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(星期五)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二、 受理申請機關: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(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://www.landbank.com.tw)辦理。
(一)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。
受理申請期間:
(一) 臨櫃申請時間: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(星期五)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(星期五)止(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,星期六、星期日不受理)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 郵遞申請時間: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(星期五)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(星期五)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三) 郵遞申請時間: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(星期五)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(星期五)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二、 受理申請機關: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(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://www.landbank.com.tw)辦理。
申請貸款資格:
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,得申請本貸款。但已請領老年給付、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,不得申請。
(一)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。
(二)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(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止)。
(三)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。
(四) 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,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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