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工會簡章.組織章程

台北市工人總工會章程

中華民國103年09月05日 成立大會通過

中華民國108年09月02日 第二屆第二次代表大會修訂

第一章  總則
第 1 條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2 條
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工人總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3 條
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及會員互助合作、聯繫感情、增進知識技能、促進福利、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,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第 4 條
本會以臺北市各業工會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82號。
第二章  組織-Top-
第 5 條
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 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 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 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 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 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六 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七 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八 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 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 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十二、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。
十三、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。
第三章  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代表-Top-
第 6 條
台北市各業工會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。前述會員工會選任之上級工會代表為本會之會員代表。
第 7 條
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該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本會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工會。會員工會選任出之代表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證書後,方為本會會員代表。
第 8 條
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依表列數額推派,代表會員工會行使權利義務。
會員人數代表名額
3000人以下1-4名
3001-5000人4-8名
5001-10000人8-12名
10001-15000人10-16名
15001-20000人12-20名
20001人以上,每滿一萬人再增加一名。
第 9 條
會員工會退會時,應以書面敘明退會原因並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會員工會因故解散亦視為出會。
第 10 條
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會費。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第 11 條
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 12 條
會員代表除名或出會,其所屬之工會應繳銷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回。
第 13 條
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 14 條
會員工會連續二年未繳清會費,經書面文件催告後仍未繳納,且未敘明延遲繳納理由者,處以停權處分;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,提交理事會議決。停權期間,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代表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第 15 條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第四章  組織與職權-Top-
第 16 條
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,候補理事五人;監事九人,候補監事二人。
第 17 條
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,理事長因業務需要,得設副理事長若干人,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出任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
第 18 條
監事會置監事九人,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。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。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,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第 19 條
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第 20 條
工會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 21 條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第 22 條
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第 23 條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24 條
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。
十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25 條
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五章  會議-Top-
第 26 條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第 27 條
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
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
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
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;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
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第 28 條
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第 29 條
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,應先委託所屬工會之會員代表,如無其他會員代表者,始得委託各該本業工會代表。
第六章  經費及會計-Top-
第 30 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一萬元。
二、經常會費依下表每年繳納:每一會員代表每年繳交新台幣一萬元整。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
五、委託收入。
六、捐款。
七、政府補助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 31 條
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|
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監事會稽核。
第 32 條
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 33 條
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第 34 條
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七章  保護-Top-
第 35 條
雇主或其他代理人,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,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。
第八章  附則-Top-
第 36 條
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、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、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議決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 37 條
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第 38 條
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